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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庄清杰与庄少彬、庄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清杰,庄少彬,庄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50号原告庄清杰,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少彬,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红霞,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庄清杰与被告庄少彬、庄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庄清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清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庄清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