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庄清杰与庄少彬、庄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清杰,庄少彬,庄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50号原告庄清杰,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少彬,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红霞,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庄清杰与被告庄少彬、庄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庄清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清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庄清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