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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2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唐钊诉长沙县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钊,长沙县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县暮云街道许兴村洗马池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2001-1号申请执行人唐钊,女。被执行人长沙县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何新建。被执行人长沙县暮云街道许兴村洗马池组。负责人唐志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4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征收补偿费27500元,并应承担各案受理费250元及执行费320元,以上各款项共计2807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县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县暮云街道许兴村洗马池组的银行账户存款280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聂洪祥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