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广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广文,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鹿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兴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阳,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广文。委托代理人:郑兴刚,黑龙江兴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李光。再审申请人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广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2014)鹤民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鑫鹿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刘丽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国策第2页共2页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