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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与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501号原告: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蚌埠市禹会区席家沟路93号。经营者:吕娜,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小峰,该租赁站员工。被告: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濉溪县烈山南路200号二堤口南。法定代表人:张永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由原告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翠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