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7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贺某某、高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贺**,高*,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757-3号申请执行人乔**,女。被执行人贺**,男。被执行人高*,男。被执行人郝**,女。申请执行人乔**、贺**与被执行人高*、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91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高*在中国农业银行府谷县支行26-***********4849账户及在中国银行府谷支行3071***********9749账户的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在中国农业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26-***********4849内的存款、在中国银行府谷支行账户3071***********9749内的存款扣划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2343账户内。冻结被执行人高*在中国农业银行府谷县支行26-***********4849账户、在中国银行府谷支行账户3071***********9749账户已被冻结的财产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次冻结到期如需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东街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到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贾 飞执行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