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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湖北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俊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俊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451号原告:湖北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莲花湖路建桥新村32栋。法定代表人:顾德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曹劲松,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俊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俊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