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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罗树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11号罪犯罗树林,男,生于1990年4月18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广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住院费、门诊医疗费、鉴定费、车船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64639.71元。由被告人罗树林赔偿21546.57元,并对64639.71元承担连带责任;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13342.36元,由被告人罗树林赔偿4447.45元,并对13342.36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川刑执字第53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树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32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树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67分,月均6.19分。该犯没收全部财产未执行,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罗树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树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8至2031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