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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殷明哲与高顺禄、窦传爱证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明哲,高顺禄,窦传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1059号申请执行人殷明哲。被执行人高顺禄。被执行人窦传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殷明哲与高顺禄、窦传爱债券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顺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