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景波与周桂华、邢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波,周桂华,邢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963号原告张景波,住德惠市。被告周桂华,住德惠市。被告邢周,住德惠市。原告张景波与被告周桂华、邢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张景波诉称,被告周桂华丈夫邢志刚(已故)于2014年10月24日、2015年4月12日两次向原告借款128000.00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无法送达,故本案暂不符合立案条件,待条件具备时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景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00元,返给原告张景波286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给原告56.00元,由原告负担56.00元。审 判 长 王希和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