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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景波与周桂华、邢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波,周桂华,邢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963号原告张景波,住德惠市。被告周桂华,住德惠市。被告邢周,住德惠市。原告张景波与被告周桂华、邢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张景波诉称,被告周桂华丈夫邢志刚(已故)于2014年10月24日、2015年4月12日两次向原告借款128000.00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无法送达,故本案暂不符合立案条件,待条件具备时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景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00元,返给原告张景波286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给原告56.00元,由原告负担56.00元。审 判 长  王希和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