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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07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欧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07刑初4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某(外号“亚哑”),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5)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姚伟锋、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0日开始,被告人欧某某以其租住的汕头市龙湖区龙湖村碧湖街9巷4号六楼出租屋为场所,提供麻将机、麻将牌等赌博工具,设定“推倒胡”的赌博方式,组织、招引参赌人员欧某甲、李某某、王某某、邱应惠等人到该场所赌博麻将,每次自摸胡牌抽水人民币10元,每场抽水人民币120元封顶。截止至案发时,被告人欧某某抽水牟利共计人民币14280元。同年9月8日22时许,民警对上述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欧某某、参赌人员欧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1597元、记账本1本、麻将牌1副。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欧某甲、李某某、王某某、欧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记账本、公安机关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作案工具的拍照、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欧某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欧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欧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纪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志鹏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