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定州市高蓬镇东牛村村民委员会与王跃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州市高蓬镇东牛村村民委员会,王跃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定州市高蓬镇东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茂修,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江涛,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跃敏。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定州市高蓬镇东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跃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州市高蓬镇东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强审 判 员 平建同人民陪审员 黄宝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