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李xx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1刑初1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汉族。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江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同江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怀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xx在同江市远东洗浴中心男浴区打扫卫生时,发现42号衣柜门打开着,里面放有深绿色带格手包一个,李xx将该手包偷走,拿出包内12295元现金后将包扔到远东洗浴中心北侧胡同里。被盗手包内另有银行卡5张,公民身份证、驾驶证各一个,积分卡、社会保障卡各一张。经同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包价值人民币174元。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xx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1月13日,被盗财物由公安机关返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董xx、盖xx、周x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同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xx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被及时追缴返还被害人,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金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嘉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