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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株洲石峰区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柴明星、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永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石峰区某某贷款有限公司,柴某某,株洲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株洲石峰区某某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华,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秦晗,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柴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三岔河镇。被告株洲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株洲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派出所。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清安,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株洲石峰区某某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柴某某、株洲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米延波、郭明利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1月13日,原告株洲石峰区某某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石峰区某某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70元,减半收取9035元,由原告株洲石峰区某某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朱 宏人民陪审员  米延波人民陪审员  郭明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