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行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济南市公安局等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行初字第429号原告张某某,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颖,济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马悦龙,济南市公安局指挥部民警。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鲁豫,市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利,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华林,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军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人民陪审员 张荣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