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陈文云、牟来桃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特3号申请人陈文云,利川市统计局公务员。申请人牟来桃,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陈文云、牟来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忠富审查此案。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陈文云因经商缺乏资金,于2014年3月19日向申请人牟来桃借款20000元,2015年1月12日再次向申请人牟来桃借款5000元。后因申请人陈文云未及时偿还借款,经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陈文云自愿偿还牟来桃的借款本金25000元,不计利息;二、从2016年3月起,陈文云每月从其工资中还款3000元(工资卡:中国工商银行6xxxxxxxxx7),并于每月30日前将钱还给牟来桃,牟来桃出具收据,直至25000元还清为止;三、陈文云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卡放在都亭司法所,直至25000元的借款还清为止,在未还清借款期间陈文云不得对其工资卡进行挂失、注销等行为,借款还清后领回工资卡;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按印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2016年1月21日,陈文云、牟来桃向本院申请确认上述协议的效力。经审查,该协议是申请人陈文云、牟来桃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文云、牟来桃于2016年1月21日经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2016-01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忠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牟云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