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星瀚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明宇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星瀚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明宇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90号原告长春市星瀚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万通花园B区B9栋304号房-1室。法定代表人于勇,总经理。被告明宇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金鑫街1577号。法定代表人龙建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星瀚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宇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明宇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星瀚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明宇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长春市星瀚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春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