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凌翼诉被告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凌翼,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303号原告:郑凌翼,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南街南湖国际社区2期6栋1-29-329。负责人:杨易,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凌翼诉被告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郑凌翼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凌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40.00元(开户行: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自流井汇川支行)予以冻结,余额足额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申请延长冻结期限,应在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