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执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宋继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继东,张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00711号申请执行人宋继东。被执行人张东升。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沈和民四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东升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玉伟审判员 胡海英审判员 赵维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