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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执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宋继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继东,张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00711号申请执行人宋继东。被执行人张东升。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沈和民四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东升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玉伟审判员  胡海英审判员  赵维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