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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某诉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饶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王某,女,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饶某某,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王某与饶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希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永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