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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茂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茂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茂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明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王太敬,总经理。上诉人茂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茂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称,双方之间非借贷纠纷应正常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茂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故该院依法驳回茂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茂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以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茂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当。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欠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