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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359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80年5月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彭某某,男,生于1976年6月1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高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