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359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80年5月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彭某某,男,生于1976年6月1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高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