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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5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林云与陈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云,陈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5民初91号原告李林云,男,1979年6月25日生。被告陈文平,男,1988年3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云诉被告陈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云以与被告陈文平私下协商处理该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林云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元,退还原告李林云人民币585元,其余人民币585元由原告李林云承担。审 判 长  陈 杰人民陪审员  余正春人民陪审员  李 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