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包淑英与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淑英,何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16号原告包淑英,女,60岁,蒙古族,干部,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何祥,男,4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淑英与被告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淑英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包淑英负担。审判员 梁福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那日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