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执字第0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张见军、张见中等与邓传岳、安徽山香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见军,张见中,张士成,邓传岳,安徽山香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86-3号申请执行人张见军,农民。申请执行人张见中,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士成,农民。被执行人邓传岳,现羁押在看守所。被执行人安徽山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青乡山香村村委会三楼302室。法定代表人陶立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淮执字第000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山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现因安徽山香运输有限公司已与张见中等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山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万功培执行员  唐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