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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罪犯王延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30号罪犯王延忠,男,1970年5月31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靖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延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延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1年2月8日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判认定,王延忠与被害人孙某某(1999年1月7日出生)为同村村民,因被害人辍学在家,有时便给被告人王延忠打零工。2012年7月份的某天,被告人王延忠将被害人孙某某领到其所承包的蛤蟆沟看护房内将其奸淫,致孙某某怀孕。王延忠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应从重处罚,王延忠有犯罪前科,奸淫被害人致其怀孕,酌情从重处罚,王延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延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延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