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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一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莉与李青军、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梨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李青军,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梨树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一初字第657号原告:王莉,女,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李青军,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梨树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诉被告李青军、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梨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莉负担250元,另250元退还原告王莉。审 判 长  王淑芳审 判 员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德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