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曹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某某的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