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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潘北冥、苏红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北冥,苏红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164号原告潘北冥,男,汉族,2007年8月出生,系学生,现住新疆。法定代理人南博文,男,汉族,1974年10年出生,系农民,现住新疆。被告苏红燕,女,回族,1989年7月出生,系司机,现住新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北冥诉被告苏红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北冥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北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北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北冥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哈希巴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单 晓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