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富阳市木材综合市场富盛木材经营部与傅江民、吕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木材综合市场富盛木材经营部,傅江民,吕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917号原告:富阳市木材综合市场富盛木材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木材市场。代表人:桂金平。委托代理人:徐云华,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江民。被告:吕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木材综合市场富盛木材经营部诉被告傅江民、吕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木材综合市场富盛木材经营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富阳市木材综合市场富盛木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窦颖东审 判 员 潘剑丽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