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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富阳市木材综合市场富盛木材经营部与傅江民、吕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木材综合市场富盛木材经营部,傅江民,吕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917号原告:富阳市木材综合市场富盛木材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木材市场。代表人:桂金平。委托代理人:徐云华,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江民。被告:吕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木材综合市场富盛木材经营部诉被告傅江民、吕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木材综合市场富盛木材经营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富阳市木材综合市场富盛木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窦颖东审 判 员  潘剑丽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