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柏桥申请支付令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柏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彭柏桥,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督字第83号支付令,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彭柏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柏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彭柏桥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6)湘0426执1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彭柏桥及其配偶彭省秀的名义在**银行祁东支行账号***上的存款102,315.35元、**银行祁东县中心营业所账号***上的存款2585.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彭柏桥以其配偶彭省秀的名义在**银行祁东支行账号***上的存款102,315元、**银行祁东县中心营业所账号***上的存款2585元。审 判 长 汤运芳人民陪审员 周凤秀人民陪审员 陈刚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移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