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6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柏桥申请支付令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柏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彭柏桥,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督字第83号支付令,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彭柏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柏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彭柏桥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6)湘0426执1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彭柏桥及其配偶彭省秀的名义在**银行祁东支行账号***上的存款102,315.35元、**银行祁东县中心营业所账号***上的存款2585.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彭柏桥以其配偶彭省秀的名义在**银行祁东支行账号***上的存款102,315元、**银行祁东县中心营业所账号***上的存款2585元。审 判 长  汤运芳人民陪审员  周凤秀人民陪审员  陈刚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移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