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魏艳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艳,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魏艳,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办公楼1706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松松,男,1987年9月8日出生。上诉人魏艳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5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魏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魏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艳撤回上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88元(已交纳),由魏艳负担50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魏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代理审判员 刘 正 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温迪书记员李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