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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湖北武当功夫酒业有限公司与闻长生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450号原告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翟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乾忠,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闻某。委托代理人张玉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原告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闻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当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闻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管辖。现查明:2014年3月19日,经闻某申请,本院裁定保全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于当月26日对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的部分酒进行就地扣押。现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以闻某申请保全后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同意解除保全,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起诉,引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以闻某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给该公司造成损失提起的诉讼,应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是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闻某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闻某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京郧审 判 员  李 辉人民陪审员  彭绣琳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