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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7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周稹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周稹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757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负责人吕建波,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庆康、王家团,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稹忠,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被告周稹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9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幼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