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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4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瑞云与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云,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033号原告:陈瑞云,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丕英,居民。被告: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负责人:李刚,经理。被告: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立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云诉被告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瑞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共计2210元,由原告陈瑞云负担。审判员  张月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丕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