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城支行与湖州风驰联合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沈学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城支行,湖州风驰联合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沈学锋,卢爱军,湖州泉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金春,陈阿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280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城支行。住所地:湖州市。被执行人:湖州风驰联合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被执行人:沈学锋。被执行人:卢爱军。被执行人:湖州泉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被执行人:张金春。被执行人:陈阿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州风驰联合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州风驰联合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车辆。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州风驰联合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车辆。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州风驰联合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绪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