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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执复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天盛金属材料销售中心,辽宁海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复11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贺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天盛金属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孙玉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宁海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李相镇。法定代表人:王传军,该公司经理。复议申请人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执异字第0002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关 兵审 判 员  姚 军代理审判员  史永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