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进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1311号原告徐进。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泗阳县城俞杨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颜士侠,该学校董事长。原告徐进诉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撤回对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缓交),由原告徐进负担。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