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6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塘支行与吴笑阳、张晓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塘支行,吴笑阳,张晓晖,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399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塘支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79号。负责人李彦,行长。委托代理人蒋臻,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笑阳。被告张晓晖。被告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荣新,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塘支行诉被告吴笑阳、张晓晖、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塘支行于2015年12月3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塘支行未预交,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塘支行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邓红梅人民陪审员 毛宗复人民陪审员 周海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