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刑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终4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5)莱州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学泉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于文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