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曦与周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曦,周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陈曦,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福泉市。被告周云飞,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曦诉被告周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为26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7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雅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