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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曦与周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曦,周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陈曦,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福泉市。被告周云飞,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曦诉被告周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为26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7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雅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