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乔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418号罪犯乔志刚,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30日作出(1998)邯市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以被告人乔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8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4年12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09年4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1年9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乔志刚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5次,考核表扬奖励4次,单项记功奖励3次;2013年1月受到禁闭处分。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志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乔志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乔志刚因违反监规受到禁闭处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已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志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