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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冯德勇、刘家友与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勇,刘家友,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49号申请人:冯德勇,男,1973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申请人:刘家友,男,1969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002号。组织机构代码69109122-X。法定代表人:苏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冯德勇、刘家友诉被申请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冯德勇、刘家友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你行存款2200000元,并已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为保证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你行账户为的存款2200000元。二、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