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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凌张顺与凌张顺、王建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凌张顺,王建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00486号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桂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俊刚。被告凌张顺。被告王建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凌张顺、王建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元,由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