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姚德成、袁天云、姚罗虎、姚乐春等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李涛涛、余宁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德成,袁天云,姚罗虎,姚乐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李涛涛,余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姚德成,男,193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X省XXX县XXXX,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原告袁天云,女,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XXXX省XXXX县XXXX,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原告姚罗虎,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XXXX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原告姚乐春,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XXX省XXX县XXXX,现住XXX市XXX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永正,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北新街内环路1号。负责人赵国利,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涛涛,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X省XXX市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被告余宁,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X省XXX市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德成、袁天云、姚罗虎、姚乐春等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李涛涛、余宁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德成、袁天云、姚罗虎、姚乐春等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德成、袁天云、姚罗虎、姚乐春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德成、袁天云、姚罗虎、姚乐春等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姚德成、袁天云、姚罗虎、姚乐春等人负担,其已预交2980元,由本院退付其1490元。审 判 长 吴 凯代理审判员 武祎峰人民陪审员 付锦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