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程风青与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风青,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63号申请人:程风青被申请人: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程风青与被申请人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金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