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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程风青与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风青,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63号申请人:程风青被申请人: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程风青与被申请人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金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