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崇峰与张秀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峰,张秀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王崇峰。委托代理人:王永福。委托代理人:杨继轩,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秀芹。委托代理人:戴振,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崇峰诉被告张秀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崇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崇峰撤回对被告张秀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旭人民陪审员 XX峰人民陪审员 刘 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