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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9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XX剑与陈修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剑,陈修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91执5-1号申请执行人XX剑,男,住贵州省凯里市。被执行人陈修力,男,住中方县。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作的(2013)方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中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9月9日,怀化市中级人法院以(2015)怀中执监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洪江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修力配偶宋水英在怀化某有限公司有48.6408%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修力与其配偶宋水英共同所有并登记在宋水英名下的怀化某有限公司股权10%。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