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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春清申请执行宋志敏、黄国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春清,宋志敏,黄国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孟春清,女,1965年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志敏,男,1969年12月25日生,确山县统计局职工。被执行人黄国多,男,1967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孟春清申请执行宋志敏、黄国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国多已经履行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孟春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孟春清申请执行宋志敏、黄国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