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春清申请执行宋志敏、黄国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春清,宋志敏,黄国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孟春清,女,1965年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志敏,男,1969年12月25日生,确山县统计局职工。被执行人黄国多,男,1967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孟春清申请执行宋志敏、黄国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国多已经履行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孟春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孟春清申请执行宋志敏、黄国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