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刘荣、张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刘荣,张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671号原告王金龙,被告刘荣。被告张秉珍。原告王金龙与被告刘荣、张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4)宣县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王金龙不服,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张商终字第4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在重审过程中,原告王金龙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295元,由原告王金龙承担。审 判 长 田永刚审 判 员 赵启秀人民陪审员 汪 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云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