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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冯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终14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无职业。2014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9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5月5日14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民警对被告人冯某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美奇国际公寓一栋7楼D07号的租住地进行搜查,现场查获总重40.5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甲基苯丙胺(冰毒)。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徐某的证言:我是昨天晚上一个人到民意四路“美琪国际公寓”楼下玩“打鱼”(赌博游戏),到今天中午一点多钟左右,钱输完了,于是我就来到“美琪国际公寓”7楼D07房。我拿出钥匙开门进到该房内,然后在沙发上睡着了。大约二十分钟左右,小冯进来了。他坐了一下后,然后我问他送餐的电话,我打完送餐电话后对他说:“搞颗麻果吃一下”。然后他从身上拿出麻果倒在盘子里,我当时看大约有一百多颗和两小袋冰。于是我就拿起旁边的“壶”吸了起来,刚吸了一会,有送饭的敲门,于是我开了门,当送饭的进来时你们民警也一起进来了,然后你们就将我们控制,对房间进行了搜查。民警从该房内搜出了好多麻果和冰。这些麻果和冰除了茶几上的外还有从楼上搜出的。2、证人熊某的证言:我是房屋中介公司的负责人,冯某他是直接到我公司说要租房子,当时和他谈好了“美奇国际广场”7楼D07的房,第一次租的房价是每月2800元,第二次是每月2500元,每月一交。因第一次已有租房合同,所以第二次就没有重新签合同,所以我只留了第一次的合同。他第一次是2014年2月1日开始租的,因他中途离开了一段时间,第二次是今年2015年4月8日开始租的。在冯某第二次租住该房时我们对房间进行了清理,房间里没有什么违禁品。3、证人梅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冯某所租住的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美奇国际公寓一栋7楼D07号房的邻居(D06号),其通过辨认民警提供的被告人冯某和证人徐某的照片,称其见过被告人冯某住隔壁D07,但未见过证人徐某。4、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民警于2015年5月5日14时20分至2015年5月5日14时30分,在见证人桂某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冯某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美奇国际1单元7楼D07室的住处进行搜查,从该室一楼客厅茶几上查获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二袋、散放在一玻璃盘中的毒品麻果一盘(约一百余颗),在二楼床边茶几上查获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的毒品麻果一袋,从床上冯某的棕色帆布包内一银色铁盒内查获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的毒品麻果三袋、毒品冰毒一袋,并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的事实。5、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5)第JD1046号毒品检验鉴定书及毒品入库登记单,证实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禁毒大队委托送检的该队民警于2015年5月5日查获涉毒嫌疑人冯某时收缴的毒品可疑物若干,经鉴定,物品共重40.57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6、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冯某于2014年7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7、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冯某身份情况。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冯某的归案经过。9、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其在一审庭审中对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原审认为,被告人冯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冯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诉人冯某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民警于2015年5月5日14时许,在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美奇国际公寓一栋7楼D07号上诉人冯某的租住地将其查获,当场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40.57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人冯某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上诉人冯某犯罪的事实、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具有毒品再犯和自愿认罪等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冯某关于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谌鸿伟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娅迪 来源:百度“”